(2012年7月28日经凯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公司在册转正工作满一年的在岗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若职工能在带薪休假期间进行探亲的,不执行以上条款;如休假假期较短,无法探亲的职工,可由公司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的天数。
四、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按照本人的岗效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承担(需持有有效往返车票)。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扣除加班工资)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承担(乘坐的交通工具限定为火车硬座和长途客车)。
六、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总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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